小孩子生性活泼爱动,在学校里,同学之间嬉戏打闹、运动踢球都是很常见的场景。
小佳和小晨是小学五年级二班的同学。午休期间,二人相约到学校操场踢足球。
踢足球时难免发生身体碰撞,抢球时,小佳不慎将小晨绊倒,导致其手腕受伤。
小晨的母亲找到学校,要求学校给个说法,并承担医疗费用。
但校方认为责任不在学校,小晨母亲应该找小佳协商赔偿事宜。对此双方争执不下。
那么按法律规定,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?国高律师事务所来解答您的疑惑。
1.小学生在学校和同学打闹受伤,应当由造成其受伤的行为人负责。因为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即应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2.小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所以小晨在学校踢足球受伤,应当由侵权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;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法律依据如下:
《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,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。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,对于什么是危险行为、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,缺乏准确地认识。对此,国高律师事务所建议,家长和学校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,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,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